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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機制之選擇

1. 前言:

締結合約之初,除規劃設想交易條件、履約內容外,亦應針對履約不順遂所生爭議預作安排。此類安排涉及爭議解決機制之選擇。而爭議解決機制略有訴訟、仲裁或其他爭端解決機制(ADR;例如調解或和解)。應如何進行妥適預先安排,或因各類解決機制程序、效力、時間、進行方式等有異。本文將簡略介紹訴訟與仲裁機制並試做比較,以提供選擇爭議解決機制時之判斷協助。

2. 爭議處理機制:
2-1. 訴訟

原則上,合約內未約定仲裁條款時,爭議之處理應經法院訴訟解決。合約爭議所行之訴訟,通常為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例如:履行合約義務即請求為一定行為;請求法院命他方當事人於競爭對手公司服務,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即請求不為一定行為)。此外,請法院以判決確認合約中特定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亦為訴訟型態之一(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履約義務已因特定原因而不存在)。

一般訴訟程序需進行三個審級,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目前,每一審級訴訟程序所需時間約為六個月,若事件複雜,則需時更長。如原、被告雙方對下級審法院不利於己之判決為上訴,則進行三個審級大概需費時二年。

民事訴訟需給付裁判費,裁判費由原告提起訴訟時先行繳納,法院於判決時,再依原、被告勝訴之多寡決定兩造負擔比例。例如: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則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若判決原告之請求一半有理由、另一半無理由駁回,則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各自負擔二分之一。

我國民事訴訟之裁判費於九十二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略做調降,修正方向為財產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越高,裁判費之比例略為下降。不過,變動只從1%降到0.8%,為求粗算簡單,建議以1%計算。不過,1%只是第一審法院的裁判費,若上訴時,上訴人需繳納裁判費,而裁判費為第一審之1.5倍,亦即訴訟標的金額之1.5%。綜上所述,打一場官司光是裁判費就需要訴訟標的金額之4%。

民事訴訟進行時,兩造當事人乃對立角色,需互為攻擊、防禦。對雙方情誼多有減損。此外,訴訟之進行由法官為之,而法官的養成多為法律背景,對於其他專業領域瞭解有限。因此,或產生法官之認定悖於社會或專業理解,或造成程序拖延。

末以,民事訴訟程序係以公開法庭行之,若涉訟爭端內容有機密性資料,恐因之外洩。

2-2.仲裁:

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有同樣的效力。換言之,當事人得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

以仲裁程序解決爭議,除合約內訂有仲裁條款者,需以仲裁解決爭議外,亦得由雙方合意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程序為爭議解決機制。

仲裁費用與民事訴訟裁判費相似,以標的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並且標的金額越高,比例越低。唯相較於民事訴訟4%之裁判費,仲裁費用相形便宜的多。仲裁費用約於標的金額之4%至0.5%之間(請參閱下表)。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費與法院裁判費比較表: (以新台幣計算)

標的金額 

仲裁費

調解費

法院裁判費

一審 

10,900

二審

三審

合計

100萬元

36,600

5,000

20,800

16,350

16,350

43,600

200萬元

58,600

10,000

30,700

31,200

31,200

83,200

300萬元

75,600

15,000

40,600

46,050

46,050

122,800

400萬元

90,600

20,000

50,500

60,900

60,900

162,400

500萬元

104,600

25,000

60,400

75,750

75,750

202,000

600萬元

114,600

30,000

70,300

90,600

90,600

241,600

700萬元

124,600

35,000

80,200

105,450

105,450

281,200

800萬元

134,600

40,000

90,100

120,300

120,300

302,800

900萬元

144,600

45,000

100,000

135,150

135,150

360,400

1000萬元

152,600

50,000

144,000

150,000

150,000

400,000

1500萬元

177,600

75,000

188,000

216,000

216,000

576,000

2000萬元

202,600

100,000

232,000

282,000

282,000

752,000

2500萬元

227,600

125,000

276,000

348,000

348,000

928,000

3000萬元

252,600

150,000

452,000

414,000

414,000

1,104,000

5000萬元

352,600

250,000

892,000

678,000

678,000

1,808,000

1億元

602,600

500,000

1,662,000

1,338,000

1,338,000

3,568,000

2億元

1,102,600

1,000,000

2,432,000

2,493,000

2,493,000

6,648,000

3億元

1,602,600

1,500,000

3,972,000

3,648,000

3,648,000

9,728,000

5億元

2,602,600

2,500,000

7,822,000

5,958,000

5,958,000

15,888,000

10億元

5,102,600 

5,000,000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
在時效方面,仲裁人需於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仲裁;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間之仲裁協議若未約定仲裁人或其選定辦法者,則由兩造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一名主任仲裁人。又仲裁人皆具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之專家,或得達成認定事實之正確性,並令仲裁判斷較為雙方接受。又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得避免營業上機密外洩。

2-3. 訴訟與仲裁之比較:

訴訟

仲裁

效力 法院判決具強制性,兩造當事人必須服從 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但仲裁程序有瑕疵者,得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
程序選擇性 未約定仲裁協議者,任一方均得提起訴訟。不得選擇審判者。 經約定仲裁協議者,如一方仍提起訴訟,他方得請求法院以裁定駁回該事件。當事人得事前約定仲裁人或選任方法;如未約定,則各自選任一名仲裁人。如仲裁人由當事人各自選任,不免為一方當事人爭取利益,有失客觀中立之立場,甚至導致程序拖延。
裁決者之專業知識 法官熟習法律及程序,唯對事實所涉及專業知識或有不足。 仲裁人通常具備特定專業知識,但未必熟諳法律,盡依一般常識及主觀價值判斷,有抵觸法律或判例之可能。
時間 三個審級需時約二年 仲裁程序不長於九個月
費用 訴訟標的之4%(三個審級) 訴訟標的之4%0.5%之間
進行之程序 審判過程需依法律規定,缺乏彈性 當事人得選擇較具彈性之規則進行
判斷結論之預測性 法官需依法或判例進行審理,判決結果較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仲裁因無特定規範,或因仲裁人之主觀導致恣意判斷且不易預測結果
秘密之保護 公開審理,不易保護秘密 秘密審理,機密及商譽得以保障
審級救濟 三審三級,不服下級審法院者,得上訴救濟 一審制,仲裁判斷為終局判斷,除程序瑕疵得經法院撤銷者外,不得不服。

3. 結論:

於締結合約之際預先約定日後紛爭解決機制,得因事件、交易性質而採取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除前述外,尚因注意交易對象之國籍、公司(主要營業處所)所在地,倘若交易相對人為外國公司,因需考量日後紛爭進行之判決(例如:中華民國法院判決),另一國家法院是否承認,得否進行強制執行等諸多因素,一般國際交易當事人多約定有仲裁條款。本文或得提供於選擇訴訟或仲裁之部分判斷助益,但囿於每一事件之獨特性,於決定爭端解決機制時,宜與法律專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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